产假和育儿假休假期间的计算
计算产假和育儿假的休假期间。
- 产前休假
- 《劳动基准法》(※1)规定,产前休假原则上为自然预产期前42天起至分娩日止。(行政通告 昭和26.4.2 妇发113号)若为多胎妊娠,则42日将调整为98日。此外,公务员可提前两周开始产假。
- 部分公司可能超过法律规定,允许在42日之前开始产前休假,因此需要向公司确认。此外,如果事先经医生诊断确定了剖宫产预产期,通常以该预产期为基准。
- 健康保险的生育津贴,其产前休假期间为分娩日(若实际分娩晚于预产期,则以预产期为准)42日前至分娩日止。详情请参阅分娩一次性补助金、分娩津贴及育儿休假津贴的计算方法。
- 产后休假
- 自分娩日次日起56天。
- 育儿休假期间
- 原则上至孩子1岁生日的前一天为止。 如果父母双方都申请育儿休假,根据“爸爸妈妈育儿休假加长”制度,可休假至孩子1岁2个月为止。此外,若满足无法入托等特定条件,最长可延长至2年。
- 出生时育儿休假
- 原则上,可申请“出生时育儿休假”(通称“产后爸爸育儿休假”)的是,正在抚养出生后8周内婴儿且未休产后休假的男女劳动者。原则上,产后爸爸育休的期限为子女出生后8周内,最长不超过4周(28天),且最多可分两次申请,具体期限由劳动者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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