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业津贴的计算
计算就业津贴金额。(对应令和6年8月1日至令和7年3月31日期间的每日发放上限金额)
就业津贴已于令和7年3月31日废止。
| 就业津贴 | 日元 |
- 发放条件
- 失业保险的剩余发放天数须达到规定给付天数的1/3以上,且不少于45天
- 不属于再就业津贴的发放对象
- 非被离职前公司重新雇佣
- 须在等待期结束后就业
- 若因个人原因离职而受给限制,则在等待期结束后的第1个月内就业时,须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所等机构介绍
- 不得受雇于在领取资格确定前已决定录用该人员的雇主
- 在就业津贴发放决定之日之前未离职
- 发放金额
- 发放金额 = 工作天数 × 30% × 基本津贴日额
- 最高发放金额为:未满60岁者为1,918日元;60岁以上且未满65岁者为1,551日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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