计算税务师、司法书士等报酬的代扣代缴税额
计算向税务师、律师、司法书士等持有特定资格的人员支付报酬或费用时的代扣代缴税额。
| 应收金额 | 日元 |
| 消费税 | 日元 |
| 代扣代缴税额 | 日元(所得税+复兴特别所得税) |
| 支付金额 | 日元 |
- 无需代扣代缴的报酬是指
- 若收款方为法人,则无需代扣代缴。
- 代扣代缴税额
- 税务师、律师等
- 100万日元以下:支付金额 × 10.21%
- 超过100万日元:(支付金额-100万日元)×20.42% + 102,100日元
- 司法书士、土地房屋调查士、海事代理士
- (支付金额 - 10,000)× 10.21%
- 尾数处理
- 不足1日元的尾数按舍去处理。
- 消费税的处理
-
当报酬或费用仅标注含税总额,或无法判断是否含税时,原则上以含消费税的金额作为代扣代缴的对象。但若报酬或费用与消费税金额已明确标注,则可将不含消费税的报酬作为代扣代缴的对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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