折舊(至平成18年度)
計算適用於平成19年3月31日(含當日)及之前取得之折舊資產的折舊費。
平成20年度的稅制修正中,已重新檢討耐用年限。
自平成20年4月起之年度,將採用新的耐用年限。
自平成20年4月起之年度,將採用新的耐用年限。
<依舊定額法計算折舊費的公式>
・(取得價額-殘存價額(取得價額×10%))×定額法的折舊率
<依舊定率法計算折舊費的公式>
・折舊限額=期初帳面價值×舊定率法的折舊率
首年度使用月數中不足1個月的零頭,應按1個月計算。
折舊限額的餘數處理,可採用向下取整、四捨五入或向上取整任一方式。
※本網站對計算結果及相關資訊等概不負責。此外,恕不提供個別諮詢服務。
・(取得價額-殘存價額(取得價額×10%))×定額法的折舊率
<依舊定率法計算折舊費的公式>
・折舊限額=期初帳面價值×舊定率法的折舊率
首年度使用月數中不足1個月的零頭,應按1個月計算。
折舊限額的餘數處理,可採用向下取整、四捨五入或向上取整任一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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