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津貼的計算
計算就業津貼金額。(對應令和6年8月1日至令和7年3月31日期間的每日給付上限)
就業津貼已於令和7年3月31日廢止。
| 就業津貼 | 日圓 |
- 給付要件
- 失業保險的剩餘給付天數須達規定給付天數的1/3以上,且須有45天以上
- 不得屬再就業津貼之給付對象
- 不得為離職前公司之再僱用
- 須為等待期屆滿後之就業
- 若因個人原因離職而受給付限制,則於等待期結束後的第1個月內就業時,須透過就業服務中心等機構介紹
- 不得受僱於在領取資格決定前即已確定錄用之雇主
- 須於就業津貼核發決定日之前未離職
- 給付金額
- 給付金額 = 工作天數 × 30% × 基本津貼日額
- 最高給付額為:未滿60歲者為1,918日圓;60歲以上未滿65歲者為1,551日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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