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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額醫療費的計算(多次給付・年度上限・門診特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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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高額醫療費用。(多次計算、年度上限、門診特例,最長可計算24個月份)
開始年月
指定記載起始年月
所得
健康保險的分攤比例
年月
1ヵ月目
2ヵ月目
3ヵ月目
4ヵ月目
5ヵ月目
6ヵ月目
請在表格中依序輸入自起始月起的連續每月付款金額,可透過箭頭調整第1至第24個月的金額。
※因年度上限之故,將以7月為結算月計算小計。

高額療養費

所謂高額療養費,是指當同一月份(1日至月底)的醫療費自付額達到高額時,超過一定金額的部分將於事後予以退還的制度。※住院時的餐費、差額病床費及先進醫療費用等不包含在內。

戶內合併計算


若同一戶內有多人於同月因病或受傷而前往醫療機構就診,或一人於多家醫療機構就診,或於同一醫療機構同時接受住院及門診治療時,自付額可合併計算;若合併後的金額超過自付額上限,超出部分將予以退還。
不過,未滿70歲者可合併計算的自付額,僅限於21,000日圓以上之金額。70歲以上者則可將所有自付額全數合併計算。
※申請年度上限額之高額療養費時,亦適用相同規定。

多次符合條件


若在接受療養當月之前的一年間,曾領取三個月以上的高額療養費(包含使用「限額適用認定證」並負擔自付額限額的情況),則自第四個月起即屬「多次適用」情況,自付額限額將進一步降低。

年度上限


年度上限額以每年8月至隔年7月的12個月期間總額為計算對象。
即使每月自付額累積增加,一旦達到年度上限額,便無需再支付超過該金額的醫療費用。(※僅限適用高額療養費制度之自付部分。住院期間的餐費、差額病床費等不適用該制度的費用將另行收取)。

門診特例


這是高額療養費制度中的一項減輕負擔措施,當70歲以上長者在醫療機構門診支付的醫療費自付額超過1個月(或1年)的限額時,超出部分將予以退還。

自付額的計算基準


按各醫療機構分別計算。即使是同一醫療機構,亦會區分內科住院、內科門診、牙科住院、牙科門診進行計算。
若依據醫療機構開立的處方箋,於調劑藥局進行調劑時,
在藥局支付的自付額將計入開立處方箋之醫療機構的計算範圍內。

※本計算旨在依據起始年月份,提供窗口支付高額療養費的參考金額。
※已配合令和8年8月高額療養費制度的修訂。
※已因應令和9年8月高額療養費制度的修訂,將所得區分細分(令和9年7月之前的期間,也請選擇細分後的所得區分)。此修訂後的金額,今後可能有所變動。
※不支援使用My Number保險證時的自動限額適用。
※本計算功能不支援年滿75歲當月的自付額限額特例。
※本網站對計算結果及相關資訊等概不負責。此外,亦不提供任何個別諮詢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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