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房津貼的計算
作者: na6執行次數: 3527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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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為計算發放給國家公務員一般職職員之住房津貼的計算公式。
若無共益費及停車費,請輸入0。
| 住房津貼金額 | 日圓 |
| 自付額(僅限房租) | 日圓 |
| 自付額(含共益費及停車費) | 日圓 |
住宅津貼應發放予符合下列各款任一情形之職員。
一 為自住而租賃住宅(含租屋;下款同),且每月支付超過一萬六千日圓之
租金(含使用費;下同)之職員(但依據《國家公務員宿舍法》第十三條規定獲配付付費宿舍
並支付使用費之職員,以及人事院規則所定之其他職員除外。)
二 依據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領取單身赴任津貼之職員,其配偶為居住之
的住宅(不包括依據《國家公務員宿舍法》第十三條規定提供的收費宿舍及其他人事院規則所定之住宅。)
並支付每月超過一萬六千日圓租金者,或經人事院規則認定為與上述情況相較時
有必要納入計算者
※ 此計算公式係用於計算符合第1號規定之職員之住房津貼。
住房津貼之月額,應依下列各號所列職員之區分,按該各號所定之金額(若職員同時符合該各號規定,則為該各號所定金額之合計額)計算。
一 前項第一號所列之職員 依下列職員類別,分別按下列規定之金額(若該金額產生未滿
一百日圓之尾數,則予以捨去)計算
(一)每月支付房租不超過二萬七千日圓之職員 自每月房租中扣除一萬六千日圓後之金額
ロ 每月支付超過二萬七千日圓租金之職員 自每月租金中扣除一萬六千日圓後之金額的二分
之一(若該扣除金額的一半超過一萬七千日圓,則以一萬七千日圓為限),再加上一萬一千日圓之金額
二 前項第二號所列之職員 依前號規定計算之金額的一半(若該金額產生百日圓
以下之尾數,則予以捨去)
一 為自住而租賃住宅(含租屋;下款同),且每月支付超過一萬六千日圓之
租金(含使用費;下同)之職員(但依據《國家公務員宿舍法》第十三條規定獲配付付費宿舍
並支付使用費之職員,以及人事院規則所定之其他職員除外。)
二 依據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領取單身赴任津貼之職員,其配偶為居住之
的住宅(不包括依據《國家公務員宿舍法》第十三條規定提供的收費宿舍及其他人事院規則所定之住宅。)
並支付每月超過一萬六千日圓租金者,或經人事院規則認定為與上述情況相較時
有必要納入計算者
※ 此計算公式係用於計算符合第1號規定之職員之住房津貼。
住房津貼之月額,應依下列各號所列職員之區分,按該各號所定之金額(若職員同時符合該各號規定,則為該各號所定金額之合計額)計算。
一 前項第一號所列之職員 依下列職員類別,分別按下列規定之金額(若該金額產生未滿
一百日圓之尾數,則予以捨去)計算
(一)每月支付房租不超過二萬七千日圓之職員 自每月房租中扣除一萬六千日圓後之金額
ロ 每月支付超過二萬七千日圓租金之職員 自每月租金中扣除一萬六千日圓後之金額的二分
之一(若該扣除金額的一半超過一萬七千日圓,則以一萬七千日圓為限),再加上一萬一千日圓之金額
二 前項第二號所列之職員 依前號規定計算之金額的一半(若該金額產生百日圓
以下之尾數,則予以捨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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