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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溯至4年前(就业保险)

作者: sampomich执行次数: 6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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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就业保险“育儿休假津贴”的月工资证明中,过去两年期间
需要有12个月,且每个月工作天数均达到11天以上。但如果期间曾因分娩、育儿或护理休假,
或因伤病休职,则基本2年的计算期限将相应延长。
虽然常说可追溯至4年前,但这并非对所有人均追溯4年,
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具体可追溯至何时。
请输入本次预产期、产前休假起始日及实际分娩日,
还可输入最多4次过去的休职/休假期间。
请确保各期间之间不重叠。
(若出现重叠,计算结果可能无法反映。)
预产期
年
月
日
实际分娩日期
年
月
日
开始产假的日期
年
月
日(请输入实际开始产前休假的日期。)
双胞胎及以上
休职/停业① 开始
年
月
日 ~ 
结束年
月
日
② 开始
年
月
日 ~ 
结束年
月
日
③ 开始
年
月
日 ~ 
结束年
月
日
④ 开始
年
月
日 ~ 
结束年
月
日
回溯期间 年 月 日 ~  年 月 日 (从育儿假开始前一天起算)
(救济)追溯期间 年 月 日 ~  年 月 日(从产前休假开始前一天起算)
查询父亲育儿假的追溯期间时,请在“预产期”~
“开始产假日期”这三个栏位中均填写“育儿假开始日”的日期。
确认失业救济金领取资格时亦同,请在三个栏目中填写离职日“次日”的日期。
(救济)栏中输出的结果即为适用结果。

育儿假前的产假期间也将作为第1项停工期间予以累计(救济情况除外)。
所谓“救济”,是指若以“育儿假开始日”前一日为起算日无法满足领取条件时,根据就业服务中心指示,
要求重新开具以“产前休假开始日”前一日为起算日的月工资证明。

未对预产期等的时间前后关系、偏差等一致性进行核查。
原则上,在2年内累计休业或休职30天以上的期间属于延长对象。
不支持因同一事由导致的间歇性缺勤等情况。
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后,未领取失业相关津贴便转职,则前一份工作的期间也可视为参保期间
(前提是中间间隔未超过1年)。但失业期间不能视为休职期间。

是否具备领取资格,将以上述追溯期间为基础,以蓝字标注的日期为分界点,
逐月核对考勤记录等资料,统计是否有12个月的实际工作天数达到11天以上。

由于输入模式多种多样,未能进行全面验证。不保证输出结果的准确性。
请仅将其作为可追溯期限的参考。

【参考链接】
https://www.mhlw.go.jp/stf/seisakunitsuite/bunya/koyou_roudou/koyou/koyouhoken/data/toriatsukai_youryou.html
一般 第2类(50153及以下)
育儿休假(5952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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