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定工作时间总上限
作者: sampomich执行次数: 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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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法定要求的排班制度作为法定工作时间(每日8小时、每周40小时)的例外,
即使预先确定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,只要按照该设定时间工作,
则不视为加班。以下是计算该预先设定总工作时限的计算公式。
即使预先确定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,只要按照该设定时间工作,
则不视为加班。以下是计算该预先设定总工作时限的计算公式。
| 天数 | 日 × 时间 ÷ 7=法定总额 时间( 时间 分) |
调整(结算)期间的日历天数 × 40(44)(小时/周)÷ 7(天/周)= 法定总工时
若输入日历中不存在的日期(如2月30日等),可能会返回0值并报错。
虽然会计算超过一年的天数,但在《劳动基准法》中没有实际意义。
仅限特例事业中劳动者9人以下的经营单位可选择每周44小时。
(特例事业:医疗福利、批发零售、其他各类服务业等)
可采用的制度为按月计算的弹性工作时间制或弹性工作时间制(月)。
若输入日历中不存在的日期(如2月30日等),可能会返回0值并报错。
虽然会计算超过一年的天数,但在《劳动基准法》中没有实际意义。
仅限特例事业中劳动者9人以下的经营单位可选择每周44小时。
(特例事业:医疗福利、批发零售、其他各类服务业等)
可采用的制度为按月计算的弹性工作时间制或弹性工作时间制(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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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历天数(期间),计算法定总工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