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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溯至四年前(就業保險)

作者: sampomich執行次數: 6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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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就業保險「育嬰休假給付金」的月薪證明中,過去兩年期間內
必須有至少12個月,且每個月工作天數達11天以上。但若期間內曾因生產、育嬰或照護而休假,
或因傷病休職,則基本兩年的計算期間將相應延長。
雖然常被稱為「追溯4年」,但並非所有人皆可追溯4年,
而是需實際計算可追溯至何時。
請輸入本次預產期、產前休假起始日及實際分娩日期,
亦可輸入過去最多 4 次的休職/休假期間。
請確保各期間之間沒有重複。
(若出現重複,系統可能不會將其納入計算。)
預產期
年
月
日
實際分娩日期
年
月
日
開始產假之日
年
月
日(請輸入實際開始產前休假的日期。)
雙胞胎以上
休職/休業① 開始
年
月
日 ~ 
結束年
月
日
② 開始
年
月
日 ~ 
結束年
月
日
③ 開始
年
月
日 ~ 
結束年
月
日
④ 開始
年
月
日 ~ 
結束年
月
日
回溯期間 年 月 日 ~  年 月 日 (自育嬰假開始前一日起算)
(救濟)追溯期間 年 月 日 ~  年 月 日(自產前休假開始前一日起算)
若要查詢父親育嬰假的追溯期間,請在「預產期」~
「開始產假日期」這三個欄位中,皆填入「育嬰假開始日」的日期。
確認失業給付領取資格時亦同,請在三個欄位中填入離職日「翌日」的日期。
(救濟)欄中輸出的結果即為適用結果。

育嬰假前的產假期間亦將作為第1項停工期間予以加算(救濟情況除外)。
所謂「救濟」,是指若以「育嬰假開始日」前一日為起算日時未符合領取資格,則依就業服務中心指示,
須重新開立以「產前休假開始日」前一日為起算日的月薪證明。

本系統未檢查預產期等前後關係、時間差異等一致性。
原則上,於2年內休假或停職累計達30日以上的期間,方屬延長適用對象。
本系統不處理因同一事由所導致的間歇性缺勤等情況。
若在就業服務中心登記求職後,未領取失業相關給付即轉職,則前一份工作期間亦可視為
投保期間(前提是中間空窗期未超過1年)。但失業期間不得視為休職期間。

是否具備領取資格,將依據上述追溯期間,以藍色字體標示的日期為分界,
逐月比對出勤紀錄等資料,計算是否存在12個月、且每個月實際工作天數達11天以上。

由於輸入模式多種多樣,未能完全驗證所有情況。不保證輸出結果的準確性。
請僅將此作為「可追溯至何時」的參考依據。

【參考連結】
https://www.mhlw.go.jp/stf/seisakunitsuite/bunya/koyou_roudou/koyou/koyouhoken/data/toriatsukai_youryou.html
一般 第2類(50153以下)
育嬰假(5952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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