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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工時總額

作者: sampomich執行次數: 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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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彈性工時制的彈性期間及彈性工時制的結算期間的
日曆天數(期間),計算法定總工時上限。
符合法定要件的工作制度,作為法定工時(每日8小時、每週40小時)的例外,
即使預先設定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時,只要按照該設定時間工作,
即不構成加班。以下是計算可預先設定之總工時上限的公式。
輸入類型
特例事業
天數
日
天數 日 ×  時間 ÷ 7=法定總額 時間( 時間 分)
變形(清算)期間的日數 × 40(44)(小時/週)÷ 7(天/週)= 法定總工時上限

若輸入日曆上不存在的日期(例如 2 月 30 日等),可能會
出現錯誤並返回 0 值。雖然會計算超過一年的天數,但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並無實質意義。

僅限於特例事業且僱用勞工9人以下的事業單位,方可選擇每週44小時。
(特例事業:醫療福利、批發零售、其他各類服務業等)
適用於以月為單位的變形工時制或彈性工時制(月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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